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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19-11-19
主动公开

朗读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拟制的《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11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人:江小州
联系电话:0579-83472213,传真0579-83471317,
电子邮箱:120439636@qq.com,
联系地址: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邮编:321017)。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9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分局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及《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9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在不同统筹区的,其转移参保过渡期到2019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期间仍在原参保地参保。过渡期结束后统一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参保,按新参保地政策缴纳保费并享受待遇。
二、基金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科目下设置生育待遇支出二级科目,并下设医疗费用支出和生育津贴支出进行明细核算,2019年底前完成两项保险的财务报表合并。
三、医疗服务管理
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和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有效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待遇保障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确保待遇享受人员生育期间的相关待遇不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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