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5932668/2019-00295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19-12-1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19-12-17 16:55:11 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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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浙医改联席办〔2019〕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药品耗材带量采购,金华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金华市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实施方案》,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规范流通秩序,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

      (二)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的腐败行为。

      (三)规范药品耗材采购行为,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程接受监督。

      (二)坚持质量优先、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

      (三)落实带量采购、保障供应,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三、采购主体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组成金华市药品耗材带量集中采购联盟委员会,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药店参与。市采购联盟监督小组对药品耗材带量集中谈判过程的监督。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管。

      四、采购范围和方式

      在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的所有药品耗材均可纳入带量集中采购价格谈判范围。由市采购联盟审定采购清单,确定约定采购量不低于上一年度采购量的60%。

      五、采购周期

      集中采购以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

      六、 明确相关政策

      同一谈判品种的药品耗材以入围品种实际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各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医疗机构使用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同一谈判品种的药品耗材,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统筹基金不予结算;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仍按原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医保定点药店按实际采购价格上浮不超过15%的价格销售,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统筹基金不予结算。

      七、 药品耗材的配送和价款结算

      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疗机构。推行全省统一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新平台,确保30日之内支付货款,降低企业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

      八、强化监管

      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带量采购指导和监管工作。

      九、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张玮琦(电话:834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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