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金华市第一批药品带量采购工作要求的通知

日期:2019-12-23 14:30:02 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量:​
分享:
     

朗读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中心,市级有关医药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22号)、金华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医保办发〔2019〕61号)等文件精神,金华市药品耗材带量集中采购联盟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药品带量采购实施细则(第一批)》,通过组织报价、评审、公示等环节,经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同意后,确定了头孢呋辛等22个品种的中选企业和价格,头孢曲松等7个品种没有企业中选(任务数已前期下发)。为确保落实第一批药品带量采购的相关指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选药品价格管理

  头孢呋辛等22个品种中选企业的中选价格仅限用于金华市药品耗材带量集中采购联盟委员会成员单位内部药品采购时使用。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中选企业的中选价格对外发布。

  二、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自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共12个月。从2019年12月24日起,由中选企业负责与市采购联盟各成员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签订合同后各成员单位可按中选价格采购。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后,继续采购仍按中选价格执行,直至采购期满。对采购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单位,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采购周期内,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将另行通知。各级政府办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禁止网下采购和目录外采购。

  三、药品销售和医保报销政策

  同一带量采购品种的药品以此次中选品种实际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各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医疗机构使用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非中选的药品,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统筹基金不予结算;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仍按原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医保定点药店采购中选的药品可按实际采购价格上浮不超过15%的价格销售,上浮部分统筹基金不予结算。

  四、药品的配送和价款结算

  药品可由中选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疗机构或药店。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做好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各医疗机构和药店应确保在收货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货款,对拖延货款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终止医保协议等处理。

  五、严格控制未中选企业药品的使用数量

  无企业中选的头孢曲松等7个品种,2020年使用数量不得超过下发的最多使用数量,超量使用部分医保基金不与医疗机构结算。若医疗机构确实需要增加未中选药品使用数量的,可向市医疗保障局书面申请备案(联系人:应林烨,联系电话:83470221),经同意后可增加使用数量。未经同意的超量使用部分医保基金不与医疗机构结算。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