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MB15932668/2019-00291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稿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19-12-09
主动公开

朗读
一、政策背景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浙民助〔2017〕175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 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方式、医疗救助机制、相关保障措施四个部分。
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作用、实现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助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2.医疗救助范围主要是明确可以纳入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3.医疗救助方式主要包括资助参保、医疗费用救助(含市区正在执行的医疗救助整合政策)及专项救助具体内容。
资助参保中明确了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医疗费用救助中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明确我市各类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救助比例及封顶线,各县(市、区)现行救助标准高于文件规定标准的,仍可按原标准执行,原则上不再提高。市区的医疗救助政策按照原规定执行。
罕见病专项救助。对纳入我省罕见病保障政策范围的对象,实行专项救助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逐层分担化解其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在报销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基本保费待遇)后的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医疗救助和医疗救助(专项救助)。
4.医疗救助机制:分别是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 结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精准识别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机制和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机制。
5.相关保障措施部分分别从职责分工、工作落实、队伍建设、服务创新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解释单位: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解 释 人:江小州
联系电话:0579-8347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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