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5932668/2020-00324

  • 文件名称:

    《关于做好金华市特殊药品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0-03-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做好金华市特殊药品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0-03-24 14:52:39 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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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26号),为充分保障我市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政策解读

      《通知》主要包括特殊药品范围、特殊药品供应、特殊药品购药办法、相关工作要求等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特殊药品范围(共五类)

      第一类:《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

      第二类: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

      第三类:《药品目录》中纳入我市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的原(协议期满)谈判药品。

      第四类:《药品目录》中原大病药品。

      第五类:《药品目录》中原浙江省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

      (二)确保特殊药品供应

      明确要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医疗服务能力和临床业务开展需要,及时采购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确保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通知》规定市内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住院期间需使用特殊药品,医疗机构未配备的,应向参保人员做好解释说明,并提供外配处方及用药服务。新增的第一类、第四类和第五类特殊药品,设立三个月过渡期。2020年1月1日启用的第一类、第四类特殊药品过渡期截止到2020年5月31日。

      特殊药品外配处方定点药店由市内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通知》规定选择,外配处方允许在各定点外配药店之间调剂使用。外配处方费用纳入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综合改革总量控制范围。住院期间的外配药品费用纳入住院总额预算管理。

      (三)明确特殊药品购药办法

      参保人员在市内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和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符合《通知》规定外配使用特殊药品的,其外配药品费用按相应待遇一站式结算。参保人员异地住院期间和特殊病种门诊(恶性肿瘤、血液系统恶性疾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时,符合《通知》规定外配使用特殊药品的,其外配药品费用纳入相应待遇报销。

      (四)工作要求

      分别从各单位职责、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定点外配药店协议管理、特殊药品保障工作的跟踪评估、医保外配处方接口改造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单位: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解释人:江小州

      联系电话:0579-8347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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