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5932668/2020-00173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金华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政

  •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0-08-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金华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0-08-12 10:25:35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分享:
         
  • 政策原文
  • 朗读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号)和《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金医保发〔2019〕7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账)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政策解读

         《通知》主要包括个账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对象及条件、个账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业务准入流程及管理、工作要求等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个账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对象及条件

          金华市参保人员可将本人个账历年结余资金4000元以上部分为本人及父母、子女、配偶购买指定范围内的个人账户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二)明确个账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

          2017至2018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推荐产品、2019年后上级医保部门公布的推荐产品以及市医疗保障局和市银保监分局联合公布的产品。

         (三)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业务准入流程及管理

         具备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销售资格的保险公司向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双方签订协议后开通个账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业务。

          个账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用实行联网结算。信息系统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接,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将签订协议的保险公司名单报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备案并开放联网结算权限。未联网结算的商业健康保险费用,个账资金不予支付。

          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费用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定期与各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四)工作要求

          分别从各单位职责、医保基金监管、业务流程、参保人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实施时间

         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解释单位: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解释人:江小州

         联系电话:0579-83472213

    相关文章链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