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5932668/2020-00325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金华市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示

  •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0-08-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金华市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示

    日期:2020-08-24 15:04:45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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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病床管理,我局对《金华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金华市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为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9月7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9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邮箱:jhybjjcc1811@163.com  传真:0579-83471317

         联系人:应林烨      联系电话:0579—83470221 

         联系地址:金华市丹溪路1388号财富大厦1811室,邮编:321000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4日


    金华市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

    床位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告》(浙价法〔2018〕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定价审议权限项目表(2018年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48号)、《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 卫计委 人社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医〔2014〕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床位费)管理。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可参照执行。

           走廊加床、婴儿床、气垫床、传染病房、陪客躺椅、层流床罩、层流洁净病房、中心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急诊观察室、留观床等非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每床日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院病房的建设年代、设施配备配置等实际情况下浮,按申报程序核准后执行。

           第四条 普通病房按照病房装饰及面积、设备设施配置情况以及服务质量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等4类病房。分类条件详见附件1。凡病房设施设备陈旧老化、质价不符的,相应降低类别等级。精神病房的设施设备条件可适当放宽。病房床位条件和数量必须经同级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审核。

           第五条 各医疗机构应合理设置床位类型,做到既能满足高收入层次病人的需求,又能保护低收入层次病人的利益。各医疗机构三人间及以上床位设置的比例不得低于总床位数的70%。

           第六条  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在床位条件许可情况下由患者自愿选择,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指定病人入住特需病房。

           第七条 制定和调整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二)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有利于鼓励医疗机构改善住院条件;

        (四)反映医疗服务市场供求变化,合理分流病人;

        (五)根据病房档次、设施设备及服务质量的不同,保持各类病房床位价格的合理差价。

           第八条 制定普通病房床位价格要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病房床位的平均成本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医疗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区域内价格水平等因素。

           第九条 病房床位成本包括:房屋和设备设施折旧费、维修(护)费、医疗固体废物处置费、污水处理费、病房水电费、大病历费、一日清单费、消毒费、清卫费、护工费、病人服装费、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条 普通病房按不同类别制定相应的最高床位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房类别设置条件的要求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及生活用品,已经确定病房分类价格等级的,不得随意减少设施设备、降低服务质量。

           普通病房配备的设施设备达不到基本条件的,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在核定具体床位价格时,应在相应病房床位分类价格的基础上作适当核减。

           第十二条 病房使用空调时,降温和取暖费用不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可在床位价格外另行收取空调费。空调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普通病房床位价格计算以天为单位,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即入院的当天算一天,出院的当天不计算天数。

           第十四条 申报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各医疗机构应在病房投入使用前15个工作日按申报程序报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核定病房床位价格的请示及申报表(见附件3);

         3.病房房间面积、结构、床位数及布置图;

         4.病房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医疗机构应及时提供。

           第十五条  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及申报核准程序。

           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由医疗机构将申报资料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报市医保部门核准。

           区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由医疗机构将申报资料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医保部门核准。

           县(市)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由医疗机构将申报资料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部门审核后,由当地医保部门上报市医保部门核准。

           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由医疗机构参照本办法合理确定,并抄报当地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婺城区、金东区和金华开发区医疗机构抄报市医保部门和区卫生健康部门。

           第十六条 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按照运行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医疗机构制定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应抄报同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婺城区、金东区和金华开发区医疗机构应抄报市医保部门和区卫生健康部门。

           特需病房要求每间单人或双人,家庭化病房以间为单位,有单独卫生间,并按高于基本医疗规定要求配备医护人员和设备设施、物品,提供高层次、高质量的服务。陪同人员不得收费。

           特需病房床位费不属于基本医疗范畴,不享受医保报销政策。病房必须有明显的特需标志。二级及以上医院特需病房床位数控制在医院总床位数的10%以内,一级医院不设特需病房。

           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抄报。

           第十七条  各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定病房床位价格和特需服务项目价格的监督指导,可采取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向社会公布定价成本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合理定价;通过约谈、告诫等措施,规范医疗机构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物价管理员,加强对床位费的成本核算和价格管理。实行明码标价,在医院网站或医院明显位置公布各类病房设施设备配置状况、服务内容和床位价格。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患者的收费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金华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价格管理办法》(金价费管〔2012〕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