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0-09-01 14:32:04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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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中心,市区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医保办〔2020〕14号)、《浙江省物价局 省卫计委 省人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卫计委 人社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医〔2014〕8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不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同等级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参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

      三、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

      四、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