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5932668/2021-00017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1-01-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01-25 17:22:01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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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金华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20年12月17日以前医疗保障领域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重点从是否违反市场竞争,是否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机构改革等几个方面考虑。  

         二、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4个,主要是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抵触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并在规范性文件实施有效期内的。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个。主要是因上级政策的修改导致主要内容与上级要求不一致的。

         (三)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个,主要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调整。

         1.《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金医保发〔2019〕7 号)(下简称《细则》)第六条及第十二条是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有关政策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19号)要求进行调整。《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是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进行调整。第四款是根据浙江省司法厅等4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司〔2020〕4号)进行调整。《细则》第四十三条调整后有利于方便在金就读大学生统一参保缴费。

         2.《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金人社发〔2018〕8号)第八条是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进行调整,调整后新生儿自出生之起享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时间段保持一致,符合统一制度规定。

         3.《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新增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金价费管〔2018〕15号)是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0〕27号)关于“《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 年新增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浙价医〔2018〕114 号)中的‘试行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制定,试行期限为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 年’、‘医疗机构制定的试行价格’修改为‘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进行调整。

         三、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0年1月22日起实施。

         解释单位: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解释人:于胜敏

         联系电话:0579-83473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