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日期:2021-11-03 11:26:03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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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1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

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 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2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 款。

 

3

 

对纳入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支付范 围的医疗服务行 为和医疗费用进 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 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 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4

 

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 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 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

 

对医疗救助行为的监 督检查

 

行政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 管理制度。

 

6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 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 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 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