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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1-12-21
主动公开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朗读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精神,做好与金华市大病保险政策衔接,市医保局制定了《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精神,要求“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一半,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低于80%的提高到80%”,为贯彻落实,制订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符合《金华市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金医保发〔2019〕57号)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经资助参保后,连续选缴1份满三年或连续选缴未满三年的,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原基础上降低一半,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到80%,其中连续选缴1份满三年的住院期间目录外药品费用、合理治疗必需的医用材料报销比例仍保持75%不变。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