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5932668/2021-00269

  • 文件名称:

    《关于金华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1-12-2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金华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12-27 15:22:17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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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为切实维护医疗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医保资金)安全,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及《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精神制定《金华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及《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主要对制度依据,适用范围,奖励举报的资金保障,欺诈骗保的行为,实施的评估予以明确。

    (二)举报方式及途径。规定了医疗保障行政机关应公开的举报投诉的途径,明确了举报的途径及方式,即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

    (三)奖励条件及标准。明确了奖励的具体行为,奖励的标准,规定了奖励的最高金额,并对联明举报的奖励明确了实施办法。

    (四)奖励审批及发放。结合省局下发的《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对我市的奖励审批权限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奖励申领的发放时限要求。举报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奖励资金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要求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开通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奖励资金。

    (五)奖励监督与管理。对医疗保障部门支付举报工作,应当严格审核,防止骗取冒领,应当建立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并对违规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举报人诬告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明确了应依法承担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市、县两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各自办理的举报案件进行奖励并支付奖励资金,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附件。举报欺诈骗取医保资金行为奖励审批表及金华市举报欺诈骗取医保资金行为奖励通知书。

    三、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解释单位: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解释人:吕二伟

    联系电话:0579-82177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