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5932668/2022-00338

  • 文件名称:

    《关于公布金华市2023年大病保险基本保费起付标准的通知》主要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2-12-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公布金华市2023年大病保险基本保费起付标准的通知》主要负责人解读

    日期:2022-12-20 14:24:57 来源: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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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图解版)
  • 朗读

    解读机构: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吴冠频

    政策咨询电话:0579-83472213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公布金华市2023年大病保险基本保费起付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答: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2〕11号)规定,每年12月底前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公布下一年度大病保险基本保费起付标准。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

    答:金华市大病保险(金惠保)参保人员。

    三、2023年金华市大病保险基本保费起付标准有什么变化?

    答:金华市2023年大病保险基本保费起付标准维持2022年标准不变,仍为22000元。

    四、缴纳选缴保费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基本保费起付标准有没有补助?

    答:连续缴纳选缴保费 1 份、2 份、3 份未满三年的,起付标准(22000元)以上的累计费用分别报销76%、77%、78%;连续缴纳选缴保费1份满三年的,起付标准(22000元)以上的累计费用报销76%;连续缴纳选缴保费2份满三年的,起付标准50%(11000元)以上的累计费用报销80%;连续缴纳选缴保费3份满三年的,起付标准25%(6000元)以上的累计费用报销85%。

    五、2023年金华市大病保险基本保费起付标准不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11号)规定,上一年度全市大病保险资金结余率达到10%的或累计结余达到全市4个月可支付能力的,起付标准可不作调整。2021年底,全市大病保险资金累计结余已达到全市4个月可支付能力,符合不调整条件。

    六、《通知》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