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5932668/2022-00047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2-03-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03-01 14:15:33 来源: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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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县(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现将《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


    金华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2年2月25日


    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确定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令第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工作,特制定本评估工作方案。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

    各县(市)分别成立评估小组,负责辖区内确定评估工作,组长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5至7人,成员可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以及经办机构、相关行业协会代表组成。

    二、评估工作组织

    (一)集中受理和书面材料审核。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每个季度第3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对本辖区内的医药机构进行集中受理,并组织工作人员对照公布条件对申报医药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筛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医药机构应自收到材料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须3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

    (二)现场审核和综合评估。经办机构按照评估要求组织对医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少于3人,由医保经办、卫健或市场监管部门专业人员组成,并由纪检人员全程监督。

    检查人员根据《金华市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附件1)、《金华市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附件2)中的“基础指标”和“评估指标”,对申报医药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申报资料进行评分,并如实记录现场核查情况。汇总现场检查材料后,提交评估小组综合评估。

    评估小组自受理申请材料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三、评估结果公示及报备

    医保经办机构对拟纳入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名单在当地政府部门相关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向社会公布拟纳入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名单,并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四、协议签订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公示结果,组织本辖区内拟纳入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就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协议管理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并配备适应医保结算、监管服务等要求的信息系统后,医保经办机构与本辖区内拟纳入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经平等协商谈判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附件:1.金华市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

              2.金华市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

    附件1:金华市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docx

    附件2:金华市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