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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全市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医疗机构同步执行。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3日
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