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5932668/2022-00225

  • 文件名称:

    关于对金华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东58号建议答复的函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2-07-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对金华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东58号建议答复的函

    日期:2022-07-28 11:26:29 来源: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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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韦晓声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金华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浙江省医保局于2022年3月出台《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通用名(含剂型)确定20个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全省自4月1日起实施。

    一、关于药店在集采平台药品采购困难问题。自2019年国家开展药品带量采购以来,药品阶段性短缺问题确实存在。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部分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原产能不足,导致带量采购后药品供应不足。带量采购在招标时需对一段时间内的药品销量作出承诺,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已最大限度才基本完成约定任务量,导致市场“超量”药品短缺。二是部分中选药品需求成倍上升,导致药品生产企业产能供应不足,出现阶段性供不应求。带量采购制度实施以来,部分用于常见病、慢性病的药品价格下降明显,拉动需求大幅度上升,出现阶段性供不应求的现象,导致选择性供应。我局已将您反映的问题向省医保局进行了反馈与沟通,省医保局表示将会重点关注,并积极研究解决方案。下一步,我局将在国家和省统一部署下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科学精准测算采购需求,提升药品可及性。

    二、关于试点药品支付标准确定问题。本次试点工作按照国家确定的规则,以通用名(含剂型)确定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全省统一执行。为做好《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我市对具体经办操作口径进行了明确。一是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卫生机构)严格按照集采平台支付标准作为试点药品销售价,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慢性病定点药店(全市28家)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政策执行。二是其他定点药店试点药品支付标准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价不超过15%制定,超过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目前来说,大部分的药店不受影响。

    下一步,我局将充分借鉴你的建议,根据省级文件要求,加强政策培训,同时将试点药品的价格、供应、使用以及患者待遇、基金运行等进行重点监测和分析,并及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向上级医保部门报告。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江小州   联系电话:83472213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