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5932668/2022-00251

  • 文件名称:

    《关于贯彻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负责人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2-08-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贯彻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负责人政策解读

    日期:2022-08-07 10:19:04 来源: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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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解读机构: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吴冠频

    政策咨询电话:0579-83472213

    一、为什么要出台《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答:一是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号)文件的需要。二是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统一全市生育保险政策的需要。三是助力优生优育,加快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的需要。

    二、《通知》的适用人员范围?

    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通知》中的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具体指什么?

    答:《通知》规定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在职职工一样,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是指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个人缴费,缴费费率同单位在职职工一致,为0.5%,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按照上年度省社平工资60%确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者不参加。

    四、《通知》中的统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具体做了哪些统一?

    答: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是职工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二是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与参保女职工同等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三是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四是根据省统一部署,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通知》实施后,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待遇的条件有了哪些变化?

    答:《通知》实施前,女职工生育时缴纳生育保险必需满12个月才能享受生育待遇。《通知》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职工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未在参保地连续满6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待其缴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

    六、《通知》除对生育保险政策提出贯彻意见,还提出什么意见?

    答:扩大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将癫痫(原金华市慢性病种)及儿童孤独症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病种保障范围,相关待遇按现行政策执行。

    七、《通知》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按省统一部署,自2022年7月1日起适用。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