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MB15932668/2023-00082
关于金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金东44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3-05-16
主动公开
朗读
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吴俊安代表在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传染源管理,控制肺结核传染的建议》(金东44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近年来,金华市持续深化医疗保障改革,构建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含“金惠保”,下同)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三位一体”全民医保体系,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不断提高,肺结核病患者医疗负担大幅减轻。
一、关于肺结核患者医保待遇保障
一是基本医保发挥主体保障作用。目前,金华市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75%-95%。同时,耐多药结核、活动期结核病、肺结核已纳入我市门诊规定病种保障范围,其中耐多药结核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起付线(500元)以上部分按三级医疗机构住院享受报销待遇,活动期结核病纳入门诊慢性病种范围,报销比例为60%-80%,肺结核按照省定12种门诊慢性病保障,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为70%,签约或选定基层医疗机构再提高5%-10%。二是大病保险进一步减负。参保群众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由大病保险再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三是医疗救助夯实托底保障。特困、低保、低边的结核病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夯实托底保障。
二、关于将肺结核相关检查项目纳入医保目录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统一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医疗服务目录》),目前诊断肺结核相关的基础检查项目均已纳入医保目录范围,如X线胸部透视检查、结核菌涂片检查、结核分枝杆菌核酸快速检测、结核分枝杆菌抗原检测等,基本能够满足肺结核病人就医需求。
下步,我局会积极协同卫生健康部门,继续做好肺结核传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参保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联系人:江小州 联系电话:83472213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