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MB15932668/2023-00159
关于对金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东32号建议答复的函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3-08-08
主动公开

朗读
杜金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医保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建议》收悉,7月10日,经市医保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定价有关规定
1.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规定: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范围为省定价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服务价格由本级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2.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号)规定:省本级及各设区市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整、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
(一)设置启动条件
1.触发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1)上年地区医疗收入增幅低于地区生产总值增幅(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除外)。
(2)上年地区医疗收入结构中腾出调价空间。
(3)上年通过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占比。
2.约束标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1)上年地区医疗收入增幅高于10%,或者上年地区门诊(或住院)均次费用增幅高于5%。
(2)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上年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出现年度赤字。
(3)当年地区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
每年对本地区相关指标开展量化评估,符合触发标准的,按程序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存在约束标准的,原则上不安排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8号)规定:报告内容包括实施医疗服务调价触发评估、确定调价总量、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进展、重要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以及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省医保局将加强指导和监督,将报告情况列入对各市年度评价内容,对执行不到位的,将进行约谈;对未履行报告程序、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进行通报。
二、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情况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情况
2019年至2022年,我市共下发17个文件调整完善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项目110项,调整完善3014项。
(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情况
2022年,我局根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有关规定,开展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评估结论为:2021年金华市公立医院医疗收入增幅明显高于金华市生产总值增幅,医疗收入结构中未腾出调价空间,未通过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占比,3条触发标准均不满足;另外,医疗收入增幅高于10%,金华市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虽未出现年度赤字,存在1条约束标准。根据《实施意见》相关要求,2022年度不安排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经向省局了解,2022年全省各地市均未达到触发标准,未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三、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医疗服务价格
2023年,我局已完成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启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下一步,将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对接,充分考虑医务人员在医院内部提供服务的平均工作时长、服务过程中所需技能及强度等,对医疗服务价格严重扭曲的项目进行优先调整。
对于已开展或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我局将加强政策指导,提高医疗机构合理收费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申报,鼓励医疗机构的合理项目开展以及技术创新。
联系人:张玮琦 联系电话:0579-83470207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