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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金华市长期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4-12-10
主动公开
朗读
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更好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近日,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了《金华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金医保发〔2024〕6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实施细则》?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运行的关键环节,评估结论是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规范统一评估管理,是科学实施评估、确保参保群众公平享受待遇的基本保障;是精准识别保障人群、提高制度保障效能的必要前提;是坚持基本保障目标、确保制度长远可持续的重要支撑。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
(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4〕36号);
(三)《金华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金医保发〔2024〕63号)。
三、《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是确定了总体原则。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应遵循公平公开、科学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干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随意泄露被评估对象相关信息和资料。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包括初次评估、争议复评、重新评估三种类型。
二是对实施评估的人员明确基本条件。明确评估人员包括评估员和评估专家,规定了两类评估人员的职责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从建立评估人员库、健全规范化培训机制、严格评估操作规范等方面对评估人员管理提出要求。
三是评估的流程予以规范明确。失能等级评估按照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程序进行。对每个环节具体实施作出细化规定。对评估终止情形、评估结论有效期、评估时限要求等作出规定。
四是明确其他评估情形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求。对评估结论有异议、失能状态发生变化等条件下,开展复评等其他评估情形作出具体要求。规定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不同违法违规情形的处理措施。
解释人:项亨雨
解释单位: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79-82777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