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5932668/2024-00034

  • 主题分类:

    医保类-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规范,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 文件字号:

    金医保发〔2024〕7号

  • 成文日期:

    2024-02-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73-2024-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日期:2024-02-29 17:02:20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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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级相关医院:

    为进一步理顺我市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启动2023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33号)文件精神,决定对“胃十二指肠镜检查”等455个项目价格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胃十二指肠镜检查”等455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取消“新生儿疾病筛查26项(苯丙酮尿症免费)项目”。

    二、全市公立医院列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范围,民营医院可参照执行。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完善价格公示制度,严格按规定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费用,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医保部门要落实责任,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本次价格调整工作平稳顺利完成。

    四、调整后价格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金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26日

    附件:金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