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5932668/2024-00138

  • 文件名称:

    关于对金华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157号提案答复的函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4-08-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对金华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157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4-08-12 17:36:26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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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吴绿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三孩生育政策下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建议》收悉,6月5日,经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医保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支持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做好基本医保相关工作,积极助力“浙有善育”。

    一、落实医保药品诊疗目录。2018年以来,国家医保局连续5年动态开展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将符合条件的生育支持药物如溴隐亭、曲普瑞林、氯米芬等促排卵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22年7月1日起,浙江省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我市根据国家及省统一部署,建立完善我市医保药品诊疗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更新目录,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二、落实奖励性生育津贴。我市严格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二孩、三孩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023年生育津贴申领支付3.7万人次,支付金额7.98亿元,人均支付生育津贴2.13万。

    三、完善生育保险政策。2022年7月1日,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医保发〔2022〕50号),聚焦聚力促进优生优育,加快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一是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二是统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支付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站式报销。三是统一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职工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未在参保地连续满6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待其缴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四是落实“三孩”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四、优化医保生育服务能力。聚焦新生儿医保参保登记服务、生育费用报销、待遇津贴申请发放等婴育事项办理的痛点难点,加强部门协同,打通服务平台,全力推进出生“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和“网上办”“掌上办”,推进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无感申办。

    目前,《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由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制定,地市层面无权限调整。今年,浙江省医保局已向各地了解了辅助生殖相关医疗项目的开展情况,预计6月会出台相关政策。下一步,我市将根据省统一部署,及时落实医保药品诊疗目录,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努力减轻不孕不育患者和家庭经济负担,推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江小州  联系电话:0579-83472213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