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MB15932668/2025-00004
《关于公布金华市2025年大病保险基本保费起付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5-01-06
主动公开
朗读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2〕11号)规定,结合我市大病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11号)
二、主要内容
《通知》规定金华市2025年大病保险基本保费起付标准维持2024年标准不变,仍为22000元。
对于缴纳选缴保费的参保人员,连续缴纳选缴保费 1 份、2 份、3 份未满三年的,起付标准(22000元)以上的累计费用分别报销76%、77%、78%;连续缴纳选缴保费1份满三年的,起付标准(22000元)以上的累计费用报销76%;连续缴纳选缴保费2份满三年的,起付标准50%(11000元)以上的累计费用报销80%;连续缴纳选缴保费3份满三年的,起付标准25%(6000元)以上的累计费用报销85%。
三、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关键词解释
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之前需要自己先行支付的费用额度。
五、解释单位和解释人
解释单位: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解释人:江小州
联系电话:0579-8347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