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5932668/2022-00073

  • 主题分类:

    医保类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规范,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 文件字号:

    金医保发〔2022〕21号

  • 成文日期:

    2022-03-3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73-2022-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2-03-31 14:42:58 来源: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分享:
         
  • 政策解读(文字版)
  • 征求意见
  • 朗读

    各县(市、区)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税务局、银保监监管组: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11号),我们制订了《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  

    2022年3月29日


    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11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缴费

    (一)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大病保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可单独参加大病保险。

    (二)大病保险费由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征收。

    (三)大病保险缴费时间为每年10-12月,具体缴费时间以当年征缴公告为准。基本保费个人缴纳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时按大病保险年度缴费标准同步征收大病保险基本保费个人缴纳部分。

    (四)选缴保费份数由个人在征缴期内自愿选定,可通过与代理医保缴费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缴纳,也可通过银行窗口、电子税务局、税务窗口及支付宝、微信等手机APP进行缴纳。未在征缴期内缴纳选缴保费的,在年度内允许补缴,本年度选缴保费相应待遇不享受,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跨年度的,视为中断,再次选择缴纳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五)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相应职能部门认定,具体人员类别,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保费缴纳划转:各认定职能部门应将认定名单在上一年12月底前,报送同级医保经办机构,补助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困难人员相应的职能部门在9月底前缴纳。

    金华市区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持证重度残疾人和持证精神残疾人,选缴保费补助份数确定为3份。

    (六)建立大病保险保费筹资调整机制。根据医疗费用增长情况、GDP增长水平、大病保险上年度支出情况等因素,由金华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确定大病保险保费水平。

    二、保障待遇

    (七)下列选缴保费情形视同连续三年缴纳,按连续满三年缴纳人员的待遇享受:

    1.新生儿在出生后90日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缴纳选缴保费的。

    2.由各县(市、区)政府资助缴纳选缴保费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八)大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生效时间一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终止的,大病保险待遇同时中断、终止。

    (九)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等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是指乙类先行自付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超限价部分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用、外出住院个人先自付费用、异地登记(居住、安置、外派)住院个人先自付费用、住院起付线费用、规定(特殊)病种起付线费用。

    (十)合理治疗的医保目录内医用材料是指浙江省医保目录内医用材料超适应症和超限额费用;合理治疗的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是指符合药品说明书适应症的目录外国药准字、国药进字药品费用。

    (十一)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其中一次需重新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的,仅对本次住院待遇进行重新结算,已结算的其他次数不再重新结算。

    (十二)起付标准四舍五入到千位,2022年起付标准为22000元,起付标准的50%为11000元,起付标准的25%为6000元。

    三、资金管理

    (十三)金华市医疗保障局每年下达各县(市、区)征收计划,明确选缴保费选缴率等指标。

    (十四)大病保险资金预、决算。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于每年11月上报下一年度大病保险资金收入计划,经同级医保、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金华市医疗保障中心。金华市医疗保障中心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市大病保险资金收支预算,报金华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年终,金华市医疗保障中心编制大病保险资金收支决算,报金华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审核。

    (十五)资金上缴。各县(市)应于每年1月25日前,将当年已征收的选缴保费全额缴入金华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于每年3月25日前,将当年按期初参保缴费人数确定的基本保费、剩余的个人选缴保费、上年度按期末参保缴费人数确定的新增保费(含基本保费和选缴保费),缴入金华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各县(市)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大病保险保费,保障大病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对未及时足额上缴县(市),市级统筹资金暂不予支付,上缴到位后由市级统筹资金支付。

    (十六)资金支付。金华市医疗保障中心根据大病保险承办合同条款按季预付保费,承办大病保险商保公司(下简称承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预付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月度结算准备金,2022年2月起,每月10日前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完成上上月大病保险待遇报销额结算。

    (十七)设立大病保险风险金。风险金从征缴的保费中提取,专项用于弥补大病保险收支缺口,具体提取比例为全市参保人员选缴保费选缴率的10%,提取金额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从基本保费、选缴保费中按比例分别提取。

    (十八)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基金从大病保险基本保费中提取。

    (十九)统一市、县(市、区)两级医保经办机构管理职责及承保公司经办规程,具体办法由金华市医疗保障中心另行制订。

    四、大病保险承办

    (二十)采用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盈亏共同分担的方式购买大病保险产品。按收支平衡、保本微利、收益与风险对等原则,盈亏分担比例控制在盈亏额的10%-15%,具体盈亏分担比例招标确定。

    运营成本主要用于投入专业工作人员、完善信息系统、政策宣传培训、业务经办保障等,实行预算管理,年度结算时由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审核后在预算额度内按实列支。年度结算后,承办保险公司应按照市医保局、市财政局通知要求,将承办合同期内的累计盈余按一定比例预缴至市财政专户。

    (二十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金华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制订招标办法,金华市医疗保障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全市范围大病保险业务。在金华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监督下,金华市医疗保障中心与中标商业保险公司签订承办合同,协议期限4年。

    (二十二)每年12月底前,承保公司应编制下一年度大病保险保费收支预算,支出预算包括赔付支出及运营成本,经金华市医疗保障中心审核后报金华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备案。年终,承保公司应编制全市大病保险保费收支决算,经金华市医疗保障中心审核后报金华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十三)大病保险的承办工作接受各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承保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严重违反协议规定,损害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权益,危害基金安全等行为的,金华市医疗保障中心应当立即与承保公司终止协议,另行招标确定承保公司。

    五、监督与管理

    (二十四)金华市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大病保险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基金监管等工作。各县(市、区)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大病保险制度运行安全。

    (二十五)资金使用、筹集和管理接受审计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监督。

    六、实施时间

    (二十六)本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之前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相关规定,按本细则规定执行。之后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