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5932668/2025-00123

  • 主题分类:

    医保类-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规范,标准,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 文件字号:

    金医保发〔2025〕36号

  • 成文日期:

    2025-09-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73-2025-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日期:2025-09-06 09:24:07 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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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393号)等相关规定,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对《金华市中医优势病种付费办法(试行)》(金医保发〔2024〕36号)、《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急性后期住院费用付费办法》(金医保发〔2024〕4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金华市中医优势病种付费办法(试行)》

    将“(七)金华市内具备中医诊疗资质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中医优势病种付费,各地审批同意后及时报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修改为“(七)金华市内具备中医诊疗资质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中医优势病种付费,各地同意后及时报送市级医保经办机构。”

    二、《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急性后期住院费用付费办法》

    将“(五)具备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中长期康护住院服务的,应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修改为“(五)具备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展中长期康护住院服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