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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局
2021-01-04
主动公开

朗读
为加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中药饮片价格联动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我局起草制订了《金华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8月7日(周五)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邮箱:jhybjjcc1811@163.com 传真:0579-83471317
联系人:应林烨 联系电话:0579—83470221
联系地址:金华市丹溪路1388号财富大厦1811室,邮编:321000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4日
金华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中药饮片价格联动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我市中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药店。
第三条 建立具有我市特色的反映市场供求的中药饮片价格指数动态管理机制,指导和规范全市中药饮片销售价格。
第四条 金华中药饮片价格指数是指结合金华中医临床和市场实际,选择我市使用量排名前150种常用中药饮片作为代表品编制的中药饮片价格综合指数。中药饮片代表品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金华中药饮片综合指数基期价格和权重的确定。基期价格和权重是中药饮片价格联动的基础。我市2018年中药饮片使用总量作为权数。选择2018年底我市部分医疗机构、连锁零售药店、医药公司的中药饮片平均进货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周边地市批发价格信息,确定为基期价格。
第六条 金华中药饮片综合指数原则上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监控周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调价机制:
(1)中药饮片综合指数单季度同比上升(下跌)达到启动调价条件的;
(2)对标国内中药材市场综合指数变动趋势发现异常的;
(3)单种中药饮片价格指数单季度同比上升(下跌)达到启动调价条件的;
(4)医保部门认为需要启动调价机制的。
第七条 启动调价机制后,应对单种中药饮片价格指数进行测算。
第八条 单种中药饮片价格指数是指按单种中药饮片价格涨(降)幅度与权数占比确定的指数。当单种中药饮片价格指数涨(降)达到启动调价条件的,调整单种中药饮片价格信息。
第九条 建立中药饮片价格监测机制。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医疗机构、医药公司、大型零售药店作为中药饮片价格监测单位。确定为价格监测单位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中药饮片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按季定期上报给市医疗保障局,信息采集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加强中药饮片价格监测单位培训指导。应加强对监测单位的业务指导,组织监测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
第十一条 建立中药饮片价格监督核查机制。对全市中药饮片价格进行常态化监督,不定期对提供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如发现价格变动异常的,可启动核查机制。监测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中药饮片价格信息发布制度。每季度编制金华中药饮片价格综合指数,当指数有变动时,在市、县医疗保障局等网站及时更新并发布。
第十三条 金华市范围内医药机构的中药饮片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公布的价格信息执行。医保支付范围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26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医保、卫生、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及时跟踪检查,抓好事中事后各项监管。医保部门要做好医药机构中药饮片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核查、监测评估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帖均费用控制,合理确定中药饮片处方用量的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医医药价格调整后的跟踪评估,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公立医院的财政投入政策,推动建立符合中医医疗特点的补偿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中药饮片质量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肃查处中药饮片以次充好变相提高价格销售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上级部门对中药饮片价格管理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若需修改本办法的,由市医保局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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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金华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