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5932668/2021-00008

  • 主题分类:

    医保类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规范,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 文件字号:

    金医保发〔2021〕4号

  • 成文日期:

    2021-01-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73-2021-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1-18 16:43:47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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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文字版)
  • 朗读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中心,市级有关医药机构:

         为加强我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建立以市场为主导、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金华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和意见建议的,请及时反馈。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6日

     

    金华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中药饮片价格联动机制,促进我市中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医〔2017〕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 建立具有我市特色的反映市场供求的中药饮片价格指数动态管理机制,指导和规范全市中药饮片销售价格。

         第四条 金华中药饮片价格综合指数是指结合金华中医临床和市场实际,选择我市使用量排名较前的常用中药饮片作为代表品编制的中药饮片价格综合指数,设置基期点数为10000点。中药饮片代表品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基期价格和权数是中药饮片价格联动的基础。金华中药饮片价格综合指数以基期中药饮片代表品年度使用总量作为权数;以部分医疗机构、大型零售药店、医药企业的中药饮片代表品的平均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周边地市公布的批发价格信息,确定基期价格。

         第六条 金华中药饮片综合指数原则上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调整周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调价机制:

         (1)中药饮片综合指数单季度波动幅度达到200点的;

         (2)对标国内中药材市场综合指数变动趋势发现异常的;

         (3)单种中药饮片价格单季度波动幅度达到启动调价条件的;

         (4)遇中药饮片市场价格短期出现较大波动幅度时,可随时启动调价机制。

         启动调价机制内容需调整的,另行公布。

         第七条 启动调价机制后,应对单种中药饮片价格波动幅度进行测算。单种中药饮片价格波动幅度是指单种中药饮片报告期价格减去基期价格后除以基期价格的百分比。

         第八条 当单种中药饮片价格波动幅度达到启动调价条件的,调整单种中药饮片价格信息。

         单种中药饮片价格以公布的价格信息为基期价格,以10克为计价单位,按价格区间分类,报告期达到以下价格波动幅度的,启动调价机制:单价在5元(含)以下,波动幅度达到15%的;单价在5元以上10元(含)以下,波动幅度达到10%的;单价在10元以上20元(含)以下,波动幅度达到8%的;单价在20元以上50元(含)以下,波动幅度达到5%的;单价在50元以上,波动幅度达到4%的。

         第九条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医疗机构、医药公司、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大型零售药店作为中药饮片价格监测单位。医保部门应对提供数据进行抽查核实。监测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价格监测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中药饮片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按季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将采集价格信息上报市医疗保障局。当发现中药饮片价格异常时,监测单位应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加强对价格监测单位的业务指导,组织监测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

         第十二条 选择部分价格监测单位的专业人员、邀请中药饮片行业专家等成立中药饮片管理小组,对中药饮片的规格、炮制方法、产地、价格等事项开展专题研究,不断完善我市中药饮片的公布信息。

         第十三条 建立中药饮片价格信息发布制度。每季度编制金华中药饮片价格综合指数,当指数或价格有变动时,在市、县医疗保障局网站等平台更新并发布。

         第十四条 金华市范围内医药机构的中药饮片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公布的价格信息执行。医保支付范围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26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医保、卫生健康、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及时跟踪检查,抓好事中事后各项监管。医保部门要做好医药机构中药饮片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核查、监测评估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帖均费用控制,合理确定中药饮片处方用量。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医医疗特点的补偿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中药饮片质量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严肃查处中药饮片以次充好变相提高价格销售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上级部门对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和医保支付政策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试行。

     

    附件

     

    中药饮片价格综合指数编制公式

     

         中药饮片价格综合指数使用拉氏价格指数编制公式:

         Ip=(∑p1i*q0i  ∑p0i*q0i)*10000

         i=1,2,3,……n

         中药饮片价格指数的单位用“点”表示,基期价格指数设定为10000点,每上升或下降一个单位为1点。

         Ip为中药饮片价格综合指数;p1i为报告期的n种(i=1,2,3,……n)中药饮片价格;q0i是基期的i种中药饮片使用量;p0i为基期的n种(i=1,2,3,……n)中药饮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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